瀏覽數量: 61 作者: 本站編輯 發布時間: 2022-05-17 來源: 本站
NB/T47041—2014《塔式容器》并未明確設備吊耳的設計是由設計單位完成還是由吊裝單位完成,僅在第6.9.2條規定:“塔式容器設置吊耳時,吊耳的結構、位置及數量應考慮吊裝方式及塔式容器的質量,由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同確定,且應考慮塔殼的局部應力。”由于《塔式容器》是塔器設計的基礎性規范,因此目前國內一些設計院將塔器的吊耳設計納入其工作范圍。
GB50798—2012《石油化工大型設備吊裝工程規范》第5.1.2條規定:“設備吊耳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條件,并應由設計單位確認。設備吊耳宜與設備制造同步完成。”SY/T6279—2016《大型設備吊裝安全規程》第5.2.3及5.3.7.2條、SH/T3515—2017《石油化工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技術規程》第5.1.4條皆明確規定吊耳設計由吊裝單位完成。
另外,SH/T3074—2018《石油化工鋼制壓力容器》第7.9.1規定:“大型設備吊耳的設計應按SH/T3515由吊裝單位負責完成。設計單位選用的或制造廠自帶的吊裝設施,應在吊裝單位核算確認后,才能夠在現場吊裝時采用。”其條文說明中也對該條進行了補充說明:“按照SH/T3515的規定,起重施工技術文件(包括吊耳的計算)應由吊裝單位編 制,并由吊裝單位的總工批準。容器的設計單位不具備吊裝資質和技術。對于特殊設備,吊裝單位可以根據吊裝方案,向容器的設計或制造單位提出安裝吊耳(包括吊耳、尾耳、加強結構等)的要求(包括材料、結構、方位和技術要求),由設計單位確認不會影響容器使用后,再完成吊耳的制作及安裝。”